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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永鏘,上海灘、中國會創辦人:「我當初還以為,到了07、08年,有權投票選舉行政長官的選民範圍會大很多,以為立法會多數議席會由直選產生,現在又要最早等到2012年了。」
...全部語錄 All .. (共 5 段)
自07年4月30月, 爭取2012雙普選簽名人數: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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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任命與整體提名 - 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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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表態,認為一個「合理」的普選方案,必須照顧到中央任命特首的實際權力。特區不能選出一位不為中央接納的特首,引發一場不必要的「憲制危機」,因此必須設計一套只有中央屬意的候選人方可當選的「普選」模式。其中一個確保這結果的提議,是把現行的選舉委員會變成提名委員會,加上一套「整體提名」的提名及篩選程序,務求使中央「不信任」的候選人難以獲得提名,而無法參選。這是一個本末倒置、以一個扭曲的政治觀點為起點的提議。

 

《基本法》第45條就中央的任命權有相當清楚的描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無論在法理上或邏輯上,顯而易見,中央的任命權不是一種絕無限制或隨意任命的權力,而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有限制的政治權力。換言之:

一、特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經過《基本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合憲當選以後再經中央任命;中央不能任命一位透過一些違反《基本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中當選的候選人。

二、相對而言,《基本法》亦沒有給予中央否定通過《基本法》所定下的選舉程序產生的行政長官之額外權力。中央政府有權改寫《基本法》。但在《基本法》未改寫前,中央政府必須尊重及接受《基本法》條文之限制。因此在憲法上、政治上及邏輯上,中央也不會、亦不應運用其最高權力去否定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所謂因中央拒絕任命行政長官所引發的「憲制危機」,是絕對沒有可能出現的。

 

所謂「整體提名」,原意是以現有的選舉委員會,以小圈子形式透過提名及篩選程序阻撓不同政見人士獲得提名參與行政長官的選舉。不論從怎樣的角度看,這怎樣也說不上是《基本法》第45條所提及的「民主程序」。「整體提名」的理據是《基本法》第45條談及「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而非個別委員提名。這是玩弄文字的論據。45條的精神是提名需按民主程序;關鍵在於民主程序而非那人提名。提名委員會若規定某一人數提名便為委員會接納為有效提名,該獲提名之候選人便應被視為提名委員會的整體提名之候選人,而非個別提名的候選人。這完全是提名委員會如何運作的問題,而非《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問題。

 

現有選舉委員會也算不上是甚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群體。在這樣安排下的「普選」,根本不符合國際間認許的普選原則,更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引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下所定立的民主程序和普選原則。最令人擔心的,是有人刻意扭曲、漠視現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的條文,藉以把中央在《基本法》下規限的任命權變為一種不受規限的絕對任命權。這是非常危險的動作。後果是不但違反了中央對香港人普選的承諾,同時間亦違反了一直為國際間尊崇的特區法治。假若人大常委會接受此等提議,為《基本法》第45條再次釋法,把政治考慮凌駕於《基本法》清晰條文之上,那麼這決定可能引致更大的憲制危機,更可能直接沖擊一國兩制的根本精神。希望提出該等建議的人士三思,不要負上一手摧毀一國兩制的惡名。

 

 

01 Jun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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