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 香港是自由法治的社會,市民奉公守法,享有言論自由。香港是國際大都會,市民教育程度高,多元價值並存,但市民普選的政治權利長期被剝奪,不能選出政府的行政長官,也不能選出立法會的全部議員,這是極不公平和極不合理的。 |
| 2.2 | 多年來,很多學術機構都曾進行何時普選的調查研究,以2003 年至今進行的民意調查為例,都不約而同清楚地顯示:超過半數的被訪者同意行政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以普選產生,當中的百分比大概在55%-80%之間 [註 1]。由此可見,市民對普選的訴求非常清晰。 |
| 2.3 | 由於行政長官並非以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施政缺乏認受性,政策不一定得到立法會和市民的支持,容易導致行政立法關係緊張。當政府施政嚴重失誤時,市民無法透過定期的選舉,以選票表達不滿,選擇新的行政長官。我們相信,透過一人一票選出的行政長官,將更有效解決政府的管治問題。 |
| 2.4 | 一直以來,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制度備受社會強烈批評,功能界別的定義欠缺公平和客觀的準則,難以符合政治權利人人平等的目標。功能界別的存在,正反映港人政治權利的不平等及選票票值的不平等,有些人可以有兩票甚至三票,大部份市民只得一票。功能組別選民比一般選民享有更大的特權,但功能界別選民的基礎狹窄,認受性及代表性受質疑,由幾十至幾百人選出的代表,卻可與數萬至數十萬人選出來的分區直選代表,共同在立法會議事,制訂公共政策,並擁有相同的投票權利。 |
| 2.5 | 早於1995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指出:香港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 條、第25 條及第26 條[註 2]。因此,我們認為應盡快取消功能界別,全面落實立法會普選。 |
| 2.6 | 現時,政府出現管治困難,行政立法關係緊張,其中一個原因是行政長官並非普選產生,與民選的立法會不能結成真正的夥伴,遇到政策爭議,施政舉步維艱。我們建議的方案,尤其是立法會的設計,應體現多元政治而避免一黨獨大。即使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由於普選,選民選擇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均由同一個政黨主政時,立法會的設計仍有多元的力量監督政府施政。若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多數黨並非同一政黨,民意也勢必成為政策制訂的基礎,行政立法機關不能逆民意而行,必需努力協調尋求施政共識,避免行政立法機關的衝突而影響施政,也避免日後的選舉面臨落選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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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 1 : 有關2003 年後的普選民意調查,可參見以下網址: 香港大學民意網站: "市民對2007 年普選特首的支持程度" "市民對2008 年普選立法會的支持程度" 嶺南大學公共管治研究部 浸會大學香港過渡期研究計劃 註 2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 條:「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盟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另第26 條為:「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